第二十条

有效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向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提出申请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对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及程序的,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总额的60%划拨到施工单位,其余部分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划拨。

工程施工的组织、监督和竣工验收,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实施,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相关业主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同意后,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业主实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查监管。自治县审计部门, 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产生争议,由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作出决议草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