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二)认定。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到实地查勘认定,并出具证明。
(三)申请。业主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申请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应急维修资金。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资金拨付。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当场作出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指导申请人抓紧补正相关材料。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首次拨付应急使用资金一般不超过应急维修资金总额60%。
(五)抢修。由申请人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委托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六)验收。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由申请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及涉及范围内的业主代表负责验收。
(七)公示。申请人应在抢修工程完工后15日内,将应急维修资金使用有关情况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