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由原业主结清物业服务费。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