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自治县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当到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30日内重新备案。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