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非法采砂、取土、采挖泥炭;

(三)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湿地植物;

(四)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物;

(五)猎捕、毒杀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鸟卵;

(六)私建、滥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七)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

(八)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