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在销售场所明示相关证书等材料的,由房产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