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在销售场所明示相关证书等材料的,由房产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