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向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