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向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