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项目转让合同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