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手续的,或者擅自变更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