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手续的,或者擅自变更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