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项目开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进行对接,明确专业经营设施图纸设计、建设内容和时序、配套建设合同签订时间等事项,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