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配套建设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建设范围及内容、容量配置及建设标准、建设期限、配套费金额及支付方式、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证明等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于配套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其管理部门备案。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开发项目整体进度,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完成专业经营设施建设,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专业经营设施施工的必要条件。必要时,专业经营单位管理部门、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调。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