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设备和设施。
在本市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时,应当将维护保养单位名称、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登记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