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分包、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

(二)不得使用非本单位聘用的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作业;

(三)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

(四)至少每十五天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对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并在每年的自行检查中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

(五)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行为实施监控,并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以及下次维护保养时间;

(六)如实填写自行检查、故障处置、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