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园绿地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二)街旁绿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专类公园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园设计规范。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