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绿化指标第九条有效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