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绿化指标第七条有效城市绿化的规划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二)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二平方米。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