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拆除按照规定抵扣绿地规划指标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及设施,或者拆除后未及时恢复立体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恢复原状的,处受损立体绿化面积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一至三倍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