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一至五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