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或者未按照规定补植树木、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树木价值一至五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