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地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地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面积树木、花草枯死、严重病虫害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