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晾晒衣物、悬挂设施、捆绑树身;

(二)绿地内饲养家禽、放牧、捕猎、打鸟;

(三)绿地内挖土取石、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倾倒废弃物、野炊;

(四)进入设有明示禁入标志的绿地或者在绿地内露宿;

(五)绿地内私自搭架或者开垦种植;

(六)公园绿地水域内游泳、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

(七)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

(八)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