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晾晒衣物、悬挂设施、捆绑树身;
(二)绿地内饲养家禽、放牧、捕猎、打鸟;
(三)绿地内挖土取石、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倾倒废弃物、野炊;
(四)进入设有明示禁入标志的绿地或者在绿地内露宿;
(五)绿地内私自搭架或者开垦种植;
(六)公园绿地水域内游泳、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
(七)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
(八)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