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先行采取扶正、修剪、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等措施消除险情,但应当在事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倾倒并危及管线、交通设施、建(构)筑物安全;(二)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等紧急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