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申请迁移、砍伐树木,应当提交树木基本情况及其影响状况、所有权人意见、施工计划等材料;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砍伐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工程建设许可文件。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