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有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