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档案报送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