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档案报送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