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由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