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主要污染物状况;(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四)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