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58年1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