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58年1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