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5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