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58年1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