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