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