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