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有效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