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