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