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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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