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