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