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