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8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