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