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