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十二条有效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