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三章 活动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