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三章 活动规范

第三十条

有效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于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