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三章 活动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设一名首席代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一至三名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犯罪记录的;(三)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