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章 技术鉴定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