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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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