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条有效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