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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条

有效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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