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八条有效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