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七条有效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