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二条有效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