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二条

有效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